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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 担任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第一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2021.03.12 来源:叶剑英传 编辑:本网

1978年226日,中国人民迎来了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之后政治生活中的又一件大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叶剑英担任大会的执行主席,华国锋作了政府工作报告。31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大会,叶剑英在会上作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35日,叶剑英当选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恢复设国家主席职务的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实际上兼有国家元首的身份,并行使其部分职权。德高望重的叶剑英担任这一职务,是人心所向,众望所归。

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后,叶剑英反复考虑的问题是: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人大常委会,如何在治国安邦中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他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鉴于10年“文化大革命”的沉重教训,深深感到,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建设,应以主要精力来抓这一工作。他在一次中央工作会议上说:“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尽快地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那人大常委会就是有名无实,有职无权,尸位素餐;那我这个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就没有当好,我就愧对全党和全国人民。”

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一直没有很好地健全起来,许多人对于法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依法办事也感到不够习惯。为此,需要大造舆论,大力进行宣传教育工作。19792月,叶剑英就法制建设问题专门向新华社记者发表了谈话。他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从建国以来,还没有很好地健全起来。林彪、'四人帮'钻了这个空子,在所谓'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幌子下,想抓谁就抓谁,对广大干部和人民实行法西斯专政。这一教训使我们懂得,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疽'“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经济建设的教训。近三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要使我们的国民经济高速度地稳定地向前发展,就要保持必要的社会政治安定。而为了持久地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并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心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确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只有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叶剑英对记者谈到了他对完善法制的一些考虑:这种法律和制度必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它们是人民制定的,代表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利益,人民必须遵守和执行;它们一定要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绝不能以任何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检察机关和法院一定要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事实真相,一定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一定要有一批大无畏的不怕以身殉职的检察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一定要保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为了加强法制建设,叶剑英集中精力领导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工作。

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来不及全面地总结新中国建立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清除10年动乱中“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致宪法中还有一些反映已经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现实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1980830日,中共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910H,叶剑英主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的建议。他亲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接着,他主持召开了宪法修改委员会首次会议,并在会上就修改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要求、方法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他提岀,修改宪法应当在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经过修改的宪法,应当反映并且有利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要坚持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这项工作,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他说,这是毛泽东领导制定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时总结的两条立宪经验。

叶剑英的意见,得到宪法修改委员会全体同志的一致赞同和拥护。大家表示,要在修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会议还决定成立了以胡乔木为秘书长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宪法的修改起草工作。经过历时两年多的反复修改,多次讨论,终于定稿。在1982124日召开的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全体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由叶剑英委员长主持制定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叶剑英以普通人大代表的身份,庄严地投了赞成票。他在大会闭幕式的讲话中,高度评价这部宪法说:“大会通过的新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既总结了三十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又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我深信,新宪法的公布和实施,一定会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一部治国的根本大法,凝聚了叶剑英的大量心血。而从属这部法典的各项治国具体章程,同样花费了他辛勤的劳动。在1979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个重要法律。叶剑英在会上发表讲话,严肃地指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级领导干部,不论职位多高,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决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他向人大代表们表示,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各方面力量,继续抓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以及工厂法、劳动法、合同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项法律的制定工作。他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各种必要的规章条例。

19792月至198212月,叶剑英共发布14号“委员长令七公布了他主持五届人大制定的14个法律。同时,他还签署了12个人大常委会令,公布了一系列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条例和决议。